江财财务字〔2019〕2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9年3月27日
江西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校工作人员在南昌市内公务出行,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探索多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8〕1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南昌市内从事的公务活动。
南昌市区范围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驻昌单位常驻地范围一致。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2条学校公务用车经费由校办归口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包干使用。公务用车经费包括: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公务用车运行费、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平均年更新车辆购置费、校属单位公务用车经费。
校属单位公务用车经费采取基数加人均定额方式核定,由各单位包干使用。
第3条校属各单位公务用车开支,应从单位包干公务用车经费中列支,不得在其他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或实行经费包干单位公务用车经费自行安排,但必须在学校下达的公务用车费额度内开支。
教研人员进行课题研究活动从其科研项目经费(含核拨到项目负责人比照管理的科研启动费、学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校级课题经费等)开支的用车交通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4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参改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50号)文件执行。
第5条适用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参改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租车、的士),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私车公用),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6条 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公务出行系数×1.5元/公里包干,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
公务出行系数按每批次实际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如7人同行,出行系数按2计算;如1人出行,出行系数按1计算)。
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7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8条工作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报销时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单”(起点均为学校各校区实际发生地),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南昌市同级别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9条校属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使用年度公务用车经费,不得以固定数额或者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
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该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财经大学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单
附:
江西财经大学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单 | ||||
单位: | 日期: | 车牌号: 出行人数: | 用途: | |
出行批次 | 起点 | 终点 | 公里数 | 报销金额 |
1 | 江西财经大学 (校区: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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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费: | 停车费: | 路桥费、停车费需提供发票。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负责人: | 证明人: | 报销人: |
会计审核报销金额:
抄送: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